根据南昌市机构职能改革精神,原南昌市行政审批局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12项行政许可权限年农历春节后划转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经我局研究决定,自年2月1日起启用“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枚),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用于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出具的各类文书或证件,与使用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特此公告。
附:印章印模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月30日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我局派驻南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从事行政审批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印章。经本级审批、审核后需要上报的行政审批(含批文),由审批业务科室按程序审签后加盖市住建局行政公章。
第三条行政审批科室作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并联审批工作联系凭证等,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行政审批科室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住建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1.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件。
第五条行政审批科室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市住建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行政审批科室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审签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等审批决定后,通过“赣政通”平台向窗口首席代表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发送行政许可用印通知,首席代表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用印盖章出件。派驻窗口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登记簿,规范使用印章。未取得行政审批业务科室“赣政通”工作通知的,窗口首席代表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出件。
第七条“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与“南昌市住建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类审批业务管理系统采取“行政审批专用电子印章”的,由行政审批科室完成审查、审签等规定程序后,直接在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加盖电子印章出件。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各行政审批科室开展审批业务使用印章,需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使用其他印章用于行政审批的,审批行为视为无效。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