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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重要通知
事关你的社保
一起来看看吧
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县、区(含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注:按赣府发〔〕52号文、洪府厅发〔〕号等文件规定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基数审核,单独组织开展,不纳入本通知调整审核范围)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均属于本次基数审核范围。
审核内容
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额。
审核工作时间
年11月22日始至年12月22日结束。
调整审核原则
(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所使用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月;(赣人社字〔〕号)。
(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申报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与第三条第4款规定一致)确定。
其缴费工资申报区间范围为: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的,按不低于元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高于全省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月*%=元/月的,按元/月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确定,由信息系统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数,按以下规则最终确定:
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职工个人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时,低于全省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元的,按不低于元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高于全省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元/月的,按元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注意
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
仍未申报或
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
社保经办机构将
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
调整核定用人单位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同时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全文如下↓↓
来源: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