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入会邀请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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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督导组第一轮督导工作安排如下:
组建10个中央督导组,赴全国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人员组成上,督导组组长由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副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共人。
时间安排上,督导工作从年7月份开始,共组织三轮,每轮督导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到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全覆盖,并适时开展“回头看”。
实施步骤上,今年在河北、山西、辽宁、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0省市开展第一轮督导。
据官方披露,督导组组长由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副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共人。
中央*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培训班上强调,中央督导组全体成员要充分发挥好督导“利器”作用,确保实地“督战”督准、督实、督出成效,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康深入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人民群众是黑恶势力最直接的受害者,也是扫黑除恶成效的最深刻感受者。
早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已明确列出需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
1.威胁*治安全特别是*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势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品、运输*品、制造*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黑恶势力看似离你的生活很远,其实,只要你一不留意,与黑恶势力勾肩搭背,你可能就是黑恶势力的帮凶:
1、假如,你是一个工人,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很不幸,你的老板恰巧是名副其实的黑老大……黑老大拖欠你的工资,你用尽了各种办法,他就是不发工资,还说,XXX欠我钱,有本事你就去找他要。
于是你一怒之下,把欠钱的人打了一顿,还打伤了,这个时候你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或者,你把欠钱的人给拘禁了,要他还钱,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或者,你看着欠钱的人的车非常不顺眼,把车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又或者,在上班的时候,看着欠钱的人那轰轰的机器,想起了自己的工资,生气了,把机器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假如,你还是一个工人,但是你的工作环境是*场,不巧的是这个*场老板是黑老大,你每天负责开车接送*徒、端茶倒水、核对身份、发牌......甚至专门给人开车门,从而领取高工资。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场罪或*博罪。
3、假如,你和别人一起做生意,而不巧,你的合作人是黑老大,你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以及从事法律禁止的的相关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4、假如,你建个